【消防公司】消防行政许可及依据

2021-06-04 浏览次数:314
备案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范围
除上述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3、程序
①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内装修工程等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在施工前或投入使用前,通过河北消防网()中的“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②抽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③报送资料。未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留存机打“备案凭证”备查。如有工作需要,可持“备案凭证”及备案申报表(土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行政服务中心盖备案**章并登记。
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报送材料,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抽查。
④公告。被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违法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4、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将结果在河北消防网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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